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履行的义务如下:
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人民法院禁止进入的场所需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3、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4、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5、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