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标准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也就是说,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截止缴纳几种情况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何时截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从全国情况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截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间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对于取得多个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以预售(销售)许可证记载的可销售面积作为计算扣除应税土地面积的依据,即:预售(销售)许可证可扣除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应税土地面积×(预售(销售)许可证可销售面积/项目总可销售面积)。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之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销售)后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03号)明确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