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