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3)主体要件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4)主观要件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