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
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3、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