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