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生, 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人,现住,联系电话。
2011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某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某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答辩人:王某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