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本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中,保证合同都无效,但是保证人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对您所问的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问题的答复,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