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典型的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均收取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在合同中均负有义务,故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委托人是谁、信用如何。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并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使其与代理相区别,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直接后果亦归被代理人承受。
3.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4.行纪人受托出售或者购入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无论是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的物品,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委托人,风险责任也由委托人负担。
5.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6.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合同法》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