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动迁居民家庭在获配动迁安置房后,违反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间限制约定,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并约定在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此导致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此类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1、卖方一人订立买卖合同,房屋共有人主张合同无效。多数动迁安置房屋在买卖时,买方只是与个别家庭成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人与房屋登记产权人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其他共有权人往往以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订立人擅自出卖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买房人均已装修入住,房屋占有使用状况较为稳定。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大部分或全部房款,并装修入住,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多年。而出卖方多有其他居所,也未有书面证据证明产权共有人曾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在部分案件中,有的买房人还持有合同订立人交付的房屋产权证书。
3、买卖合同内容较为简单,产权过户时间无明确约定。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动迁安置房尚处交易限制期,买卖双方无法确定过户日期,仅约定在房屋符合交易条件时即办理过户手续。出卖方往往利用过户时间节点上的合同漏洞,创造机会获取合同之外的利益,由此引发纠纷。以上是我对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