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审核表,根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2014年10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时,如果生育妇女是外省市户籍,需提供材料:
1、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5)本市居住证明。
2、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应当提供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1)已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已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但已过有效期的,应当先到本市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补办)》,或提供由其户籍地重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3)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应当先到本市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补办)》,或提供由其户籍地新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