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概况来说,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一是维持原判;二是改判;三是发回重审。
对于改判的案件,大家基本没什么异议,二审判决是终审的生效判决,是当事人执行的依据。对于发回重审的,只能等重审结果出来后再论执行的问题,当然也没有异议。但对于维持原判的,执行的依据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呢?对此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既然维持了原判,说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且二审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执行依据应该是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种认为,一审判决因当事人的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应该是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