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即使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证明单》,购买方也不能再凭借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抵扣进项税额,只能按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初始成本或费用。丢失发票导致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需要由责任人承担,但是这项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已不属于税法规范的内容。对于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如果有认证期限的规定,也适用上述处理方式。
如果丢失的是不具有抵扣凭证功能的普通发票,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税前扣除原则,购买方可以将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是还需要取得其他证据,如销货方销售货物记账凭证复印件、合同、入库单、款项支付凭证等,以佐证业务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