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优先清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所清偿的债务应为到期债务。
2.清偿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清偿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无破产原因时的清偿行为,虽发生再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吗,仍不构成“个别优先清偿行为”。
4.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主要看债务人财产是否减少,以及债权人是否获得了比在破产程序中更多的清偿,从而导致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