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请最高法核准
2、审查14项内容
《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审查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案件侦破情况”等14项内容。
其中“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属于全面审查的范畴。
3、复核期间应询问被告人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还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1、最高法签死刑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当最高法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2、刑前可安排亲属会见
3、枪决或注射方式执行
在执行时,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若采用其他方法执行,需事先报请最高法批准。
4、上报罪犯死刑前后照片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