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实现的方式实质上是支处分留置物,实行其变价的方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和出卖两种。
折价是指由留置权人已商定的留置物的价格抵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而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应当双方达成一致才能实现。如果双方未就留置物的折价达成一致,则不能采用折价的方法处分留置物。
出卖是指将留置物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第三人,包括拍卖与一般买卖两种。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出卖方法达成协议,则应当以商定的方法出卖。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留置权人可依法自行出卖,但应当对留置物拍卖。
留置物在折价或拍卖、出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实现留置权的形式包括了折价和出卖两种方式。折价是指留置物以双方商定的价格抵销债权,这种方式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而出卖则是指将留置财产以拍卖的形式出让给第三者。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使债权人有效地实际自己的债权,从而降低自己的损失。但留置权的实现还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债务到期后虽然债权人有权利留置财产,但应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后再处理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