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规范商业银行理财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以下简称“非标准债权业务”)。从监管历程来看,这是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监管的延续,由于目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放开,通过理财产品解决贷款额度问题的通道不再是仅有信托一条,故本通知对业务的界定较以前法规有所拓展,对业务的规范也较以前法规有了进一步提升。
对非标准债权业务的界定
8号文通过定义+外延的方式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做出了界定。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非标准化债权”类的创新层出不穷,不宜用一个死板的定义将其限定死。如在2010年以前,最主要的非标准化债权主要就是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2010年到2011年出现了大量的票据资产、投向债权的信托资产收益权,以及2012年开始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交易的债权。非标准化债权的外延一直在变化。第一条规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接着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个界定把所有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都囊括了,而且把一些从法律意义上不属于债权,但实际意义上属于债权的资产囊括入内,如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只要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理财业务都是非标准债权业务。
此次把监管范围从72号文的“融资性银信合作”拓宽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不仅在合作机构上做了拓宽——将通过基金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做的债权性理财产品都纳入,而且在资产的资金运用方式上也做了明确,将以前银行通过的受(收)益权打擦边球的业务明确纳入监管范围,而且将通过OTC市场交易债权的业务也纳入监管。
正是由于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界定的拓宽,银监会此次把监管对象调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把信托公司排除在外——因为现在很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业务并不通过信托公司,监管仅盯住银行一头,体现了对通道类金融机构监管的公平性。
以上为非标债权资产8号文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