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