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职责有:
(1)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