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征(用)地单位负责。
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4、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5、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