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南京户籍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婴儿
3、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办理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1、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或者监护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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