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流产不属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不能请求法定赔偿。恋爱期间双方没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也不享有法律上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