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正常经营行为和市场因素造成法人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