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否定论认为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的立法意图,违背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且为有关司法解释所否定。肯定论坚持以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作为判断数罪并罚时能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标准。为实现缓刑价值和刑罚目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就法条的规定而言,数罪并罚是可以适用缓刑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如果数罪并罚最后判处的刑罚符合相应条件的,且满足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