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8月1日起,超标电动车在佛山全市禁止行驶,如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时未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将参照摩托车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超标电动车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
摩托车驾驶证和小车驾驶证不能混用,“驾驶证只准驾C1的,如果驾驶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属准驾不符,处罚款并扣小车驾照12分;持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小车的,也是准驾不符,处罚款并扣12分。
【无任何驾照驾驶电动车的处罚】
处罚代码1005: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有小车驾照无摩托车驾照驾驶电动车处罚】
1、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罚200元。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的,扣12分,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处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