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函属于警告性质,一般是权利人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对权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rn
2,收到律师函后,尽量对照函中提及的侵权行为,对自己生产、销售产品进行检查,如果确实有侵权行为的,最好积极联系权利人或者对方律师进行协商。rn
3,如果是正当渠道的产品,可以提供买卖合同、供货清单,不知道属于侵权产品的,停止销售就可以。rnrn
4,《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rn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rn(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rn(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rn(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rn(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rn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