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并之前,主张合并的大股东收购本公司小股东的股权,从而消除因合并要求退股的问题;
2.由参加合并的股东与要求非股权支付的股东签订附期限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期限为合并后一年以上),并由参加合并的股东以订金的方式将非股权支付额支付给享受非股权支付的股东;
3.根据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资产的评估额确定各公司股东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消除或者控制非股权支付比例;
4.对公司资产盘子过大,而合并资产受限的公司合并,也可以考虑对公司进行先分立,后合并的方法解决非股权支付问题。 总之,无论是采取合并并购,还是为重组进行合并,策划者和操作者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争取适用公司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控制合并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