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遗弃的婴幼儿由当地派出所值班警察出具送养证明(一定经过这一流程,即使弃婴被遗留在福利院门外,也是由福利院工作人员以市民身份向所在片区派出所报警)后,送往儿童福利院。
2.儿童福利院值班人员接收送养证明,登记弃婴来源(一般为某地派出所)、收养时间、弃婴性别、穿着及随身物品(尤其是纸条或信物等),记录收养时的一般情况(部分弃婴在收养时生命体征尚不稳定),给没有出生信息的弃婴当场取名,完成收养手续,交回执于警方。
3.儿童福利院负责档案手续的工作人员根据弃婴的实际情况记录年龄,对于没有出生信息的弃婴儿进行年龄估测,一般这种估测是通过弃婴的生理发育特征(如脐带、牙齿、头围或运动言语的发育)进行,推断出大致的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