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和董事的概念。为了便于理解,且由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均分别是股东和董事的集合,就不做区分的使用。
简单说吧,设立一家公司,首先需要出资人,参与出资(现金、实物)的就是股东,公司成立之初股东组成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章程》,选出董事和监事,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再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所以董事会是由股东选出,代表股东行使职权,维护股东权益,向股东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因此,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做出决策,董事会负责执行。可以理解为主人和管家的关系,这个是正向关系。而董事和董事会制度的设立还起到制约股东滥用职权的作用,防止股东因私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发展的行为。因为股东作为出资人只承担起出资部分的财务责任,为有限责任;而如果选举股东为董事,如果该股东董事滥用职权,则会追究其个人责任,是无限责任,这其实是扩展了股东违规成本的边界,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有限责任制度扩展了股东之间物质资本的合作边界,使不相识的股东之间可以共同投资和拥有一家企业。董事和董事会制度则进一步扩展了拥有物质资本的“富人”和拥有管理才能的“穷人”之间的合作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