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典型案例
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因此对于程某要求基金会担任辅助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