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代表大会议事和表决行为,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定期会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提议人数。股东代表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参加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的人数
和其代表的股权超过公司股东代表人数及公司总股本的半数时,公司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为有效会议。否则为无效会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限,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公司所有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事宜,并提供需会议审议或批准的各项议案、报告等相关的文字材料。
第六条 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代表大会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应为股东管理小组成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组织者出示和上交委托书,不出示和上交委托书的,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的组织者可对其授权关系不予以认可。
第七条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股东代表应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报告等文件材料提前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书面修改性或建设性意见,以便公司整理采纳。
第八条 股东代表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议案、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就各项议案、报告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股东代表对议案或报告中的某个问题有异议时,只要该问题不是有损于股东、公司和国家及社会利益的重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股东代表不应据此推迟该议案或报告的表决,但公司应根据与会多数股东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条 股东代表对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报告,一般应采取判断性或决定性议事和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形式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具体采用什么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但涉及董事、监事成员选举时,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股东代表在表决中,如违背所在股东管理小组多数股东的意向时,其表决为无效表决。
第十二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股东代表同意,方可有效的决议事项:
(一) 董事、监事的任免;
(二) 增加股本;
(三)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
(五) 修改公司章程;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同意,可为有效的决议事项;
(一) 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条件许可时);
(二) 清算人的选任及解任。
第十四条 须提交全体股东表决的事项按公司章程附件一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须书面作出,经股东代表大会主持人签章(字)后分送各股东代表。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必须建立登记、统计和会议记录制度,以备股东查阅。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 股东代表大会开会时间;
(二) 股东代表大会开会地点;
(三) 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方法;
(四) 股东代表大会基本程序;
(五) 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到名册、股东名册、出席委托书一起,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立卷归档。
以上便是对股东大会参会人数的要求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