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这个问题,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