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控制:
(1)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2)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仍应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5)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