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现在刚毕业,在一家法律机构实习,叫我整理一下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那有没有相关的范文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20 山西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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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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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3年4月17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发表)
    【一】对物证的质证意见
    一、没有异议的部分:
    1、对《尸体检验报告书》没有异议。(公安卷四18-22)
    2、2003年10月30日“搜查记录”两份(公安卷一4
    1、42)
    以及28日和30日的“湘潭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公安卷一4
    3、4
    5、46)
    质证意见:证明所有作案物品,包括装有安定片的瓶子、朔料杯、白色纸团、病历5本、日记本、被害人手机、杀人的绳索、都是在被告人陈华章处取得,他有杀人作案嫌疑;而在被告人曾爱云的“人身和住处”,“未搜查出”涉嫌物品。
    注:
    ①、“湘潭大学医疗病历本壹本”搜查扣押了,但是在公安卷中没有出示!因为这是对曾爱云有利的证据。
    ②、扣押了被告人陈华章的手机,有扣押清单(诺基亚手机壹台,号码:13787429668),而曾爱云的手机被扣押了,却没有“扣押清单”。
    因为曾爱云手机里面有短信信息,可以证明其无罪!
    3、2003年11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2003)潭公检字第168号(公安卷一55)
    质证意见: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有意见,证明办案单位在已经破坏现场的18天后,才在扣押物的“白色纸团”中,发现被告人陈华章作案的痕迹物证。
    4、2003年10月31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35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质证意见:被告人陈华章用抹布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证据确实。
    5、2003年11月4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3)潭公毒化字第85号
    质证意见:被告人陈华章使用安定,麻醉被害人,以达到其使用绳索杀死被害人的目的,证据确实。
    6、《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2003)潭公痕检字第163号,(公安卷六37)
    “绿色抹布上面经放大镜观察发现附有多根棕黑色纤维”。
    7、2004年5月8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4)湘公刑技字第430号,(2004年湘潭市中院卷36-40)。以上是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
    全文
    6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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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的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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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的内容是?
故意杀人罪质证意见的内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一方出示的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内心确信该证据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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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庭律师会见几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法律并未规定任何上限。
与此同时,在辩护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地,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都享有充分的隐私权,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视或干扰。
当犯罪嫌犯被关押于看守所等待正式逮捕前、案件侦查工作尚未结束时、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之前以及法庭审判开始前,辩护律师有权适时地前往看守所与其会晤。
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将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导服务,向当事人通报案件的证据状况,指导他们如何正确应对诉讼程序,以确保辩护人和被告人能够密切合作,共同为获得理想的判决结果而努力。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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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这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于公司、企业或其它法人单位中的员工。
在这些职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滥用职位赋予的职权,将所属单位的公款擅自挪作己用,情况严重、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返还的,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擅自将钱款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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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质证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诈骗罪质证意见的内容有:原告及被告基本信息、基本案情、对方意见、答复情况、法律依据等,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来进行质证处理,并提出自己的合法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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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内危险驾驶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应处以不低于一个月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处罚。
若与其他犯罪行为并发,刑期总和不得超出一年之限。
2、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活动时,存在诸如追逐竞驶情节极为恶劣者、在酒精作用下开动车辆者、负责管理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事务的人员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者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况。
3、该罪行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即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十六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此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通常为机动车驾驶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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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故意杀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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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袭警罪很容易构成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暴力侵犯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性为袭警罪行。
2.如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惩罚;
若采用了诸如持枪械、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进行冲撞等极其危险的手段,对其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则面临三年以上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杀警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袭警致其死亡涉及到故意杀人罪名,按照刑法规定,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不等的惩罚。
在此值得我们强调的是,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广大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者和人民公仆,他们的生命安全应当受到最高程度的尊重与保障。
对于那些胆敢伤害甚至残忍杀害我们忠诚的警察同志的罪犯,我们必须给予最严厉的打击,将其视为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严惩,即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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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是故意杀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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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会见律师能几次会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都无法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纷繁复杂、又令人心痛的案件。
每当有涉及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被依法拘留或关押后,他们与其亲人、亲密朋友之间的联系便会被中断。
正是出于这种情况,我们往往会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担任我们的代理人,以便于他们能够以适当的方式与受害者见面。
然而,这种代理并非是毫无限制的,因为受到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的约束,律师与被告人之间会面的时长以及次数均受到了严格的控制。
具体而言,每次会见的时间最长为一小时,并且每个月最多只能安排1至2次这样的会面。
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那些正在看守所内服刑的罪犯来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日期可以进行会见。
这一切都需要看守所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而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每个月都会设定固定的会见日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与犯人见面时间有限制,每次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
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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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什么意思呢?
质押其实就是债务人将动产或股票移交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动产或股票进行拍卖或占有以偿还债务。股票质押从字面上来看,也就是说把股票当成自己的动产抵押给他人或银行,换来运作的资产即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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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盗窃罪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普通盗窃之行为,必须使得财产数额达到所在地区刑事案件的立案准则,方可纳入刑事案件范畴进行处理。
2、入室盗窃、携械盗窃以及扒窃等违法行为皆可构成刑事案件。
倘若在一年之内,此类违法行为发生了三次,从理论层面讲,已足够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警方是否会对此展开深入调查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由于涉案金额较小,且若受害者并未提出报案,则无法确认其盗窃行为的存在,因此,最终结果仍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偷窃400元则属于治安案件范畴,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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