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