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范围是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简称可得利益。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