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因此利益冲突就是接受委托的前提。对利益冲突应当做狭义的理解,即同一案件或者一定期限内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其他案件。本案中,若一方委托的同一律师处理的不同事务(如身份权、刑事辩护等)原则上不存在利益冲突。但若律师利用前次委托之便为后一委托事务损害前次(后次)委托人利益的,就存在利益冲突,可向律协举报。《律师法》规定: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版)相关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