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如果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如果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并且未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应该适用如下规则: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卖人自己运输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应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的实际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