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是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结婚,如果结婚证是假的,那就不是法定的“结婚”,双方之间也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子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是,如果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法院可以受理离婚。
3、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