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不全或者无证的房屋被强拆,给不给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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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建房确实是缺少相关手续,但这并不代表缺少手续就一定是违章建筑了,并且在拆迁过程中。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征收方会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无证房会有一个处理方案,例如有的拆迁方会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之后修建的,给一半的补偿或者按照建筑结构来进行补偿,也不完全都是不给补偿的。
证件不全或者无证的房屋被强拆,给不给补偿

当房屋遇上强制拆除,往往都是无证或少证的“问题房”率先败下阵来。最近爱土拆迁律师就接到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他说当地农村正在拆迁,但村里证件不全或无证的房屋,遇到了征收麻烦。他家房屋由于无证,征收方给的补偿不高,还急着让他签字,还告诉他不签字就会强制拆除,房子拆了可就没有补偿了。这让他非常担心。

房屋证件不全或无证,要看其背后原因是什么

“问题房”指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即土地证房产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三证缺失的房屋,大多表现为超建房、加建房、办了部分手续的房屋或者什么证件都没有的房屋。

这些房屋之所以证件不齐全,多有几个原因,一是法制原因,法律尚未健全,对办证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周围村民都没有建房办手续的传统,也就形成了不办证就建房的习惯;三是相关部门办证困难,长年审批不下来。

上述原因导致这些房屋在遇到违建整治或者拆迁时底气不足,常常遭遇补偿纠纷

一 、证件不全的“问题房”不等于违建房

违建房确实是缺少相关手续,但这并不代表缺少手续就一定是违章建筑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证的建筑比比皆是,如果拿现在较为完备的法律约束以往的行为,这个对广大拆迁户朋友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再者说,在拆迁过程中。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征收方会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无证房会有一个处理方案,例如有的拆迁方会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之后修建的,给一半的补偿或者按照建筑结构来进行补偿,也不完全都是不给补偿的。

二、拆除违建中,“问题房”确定是违建,分情况讨论补偿

1.违法强制拆除,可以争取建造材料费补偿。

违建拆除程序走下来需要经过认定、告知、决定、通知、催告等阶段,这些阶段都走完了,房主依然无动于衷之时,那么《行政处罚法》赋予执行权的部门才可以强制拆除。只走了一个阶段或者直接口头通知强制拆除就发生强制拆除的,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只要对方敢拆,律师介入就可以帮大家争取建造成本费。所以,违建拆除的程序一定要牢记,程序违法了,一样可以争取补偿。

2.合法强制拆除不给补偿。

对比来说,拆除方程序无瑕疵,而咱们这边确实是违建,被强制拆除自然也无话可说。这也是最惨的一种,要么提前补办手续,要么提前和对方协商适当补偿。

三、在拆迁中,“问题房”被强制拆除,有补偿,甚至要赔偿

1.违法强制拆除,补偿加赔偿

拆迁中之所以会有强制拆除,原因在于征收方急于完成拆迁的任务,耽误一天工期就越紧张,常常就发生了我们遇到的不签字就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也不给你补偿的言辞。正当拆迁户慌神之时,征收方可能就把房子给拆了,既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很明显这个属于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之后,咱们不仅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合理的补偿,而且对于房前屋后的财产损失,我们都可以向拆除方进行主张。律师介入,将首先起诉强制拆除违法这个点,之后就走入申请国家赔偿这一程序。

2.合法强制拆除,按照协议补偿

有违法就有合法的强制拆除,对方会履行告知的义务。农村的土地会给你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城市的房屋会给你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些文件下发之后,拆迁户依然没有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征收方可以在文件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合法强制拆除之后,只能按照法院的裁定书拟定协议。此时的拆迁户就没有谈判的筹码了。合法强制拆除获得的补偿可能不是那么高,但并不是像征收方所说的,强制拆除之后就没有补偿。

总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只要拆除程序违法,咱们被征收人都可以努力去争取获得补偿或赔偿。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是迟早的事,只是强制拆除会不会导致补偿降低的问题了。在这里提醒广大拆迁户,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耗着是没有用的,反而可能因延误维权时机而进入到合法强制拆除程序,这就得不偿失了。因此大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维权,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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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应如何 若是市政府,复议找省政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若是省政府,复议还是找省政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 产生原因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 的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 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实行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式成为滋生各种野蛮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 加强监督 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
拆除房屋强拆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体如何认定,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此外,违法建筑涉及的程序很多: 首先,明确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其次,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之前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才能做出决定书。简单来画个流程图: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经过六个月——催告拆除——听取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仍不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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