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区别
一、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1、书面合同原则 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以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即时结清的经济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必须采取合同书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标准文本原则 所有合同都应当根据公司统一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编制,尚未制订标准文本的,参照已经制订的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
3、事前签订原则 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业务须事先签订合同。
二、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关系
1、合同订立指当事人为了合同的成立而进行的接触、洽商直至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行为过程。
2、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合同成立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3、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6、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