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社会抚养费征收律师管理费:根据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其中包括夫妻中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其次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如果城镇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另外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擅自引产的;对于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属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构成违法收养子女的;涉及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