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毕竟有着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特性,表现为有着较强的伦理性、情感性,这是冰冷的证据、机械的法条所无法完全解决的。相比较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在审判手段上,调解优于判决;在审判目标上,社会效果优于法律效果。法官如果单纯依据证据和法条径行判决,工作量虽较小,但案结事未了,家庭、社会出现的裂痕并未得到真正的修复。
让司法有温度,法官有温情,充分发挥法院的教育、疏导功能,成为此次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涵。在“拯救危机婚姻”的宗旨下,各级法院不再“只分财产不管感情”。
比如,审理中不盲目追求结案率,给当事人双方留置一段“冷静期”。之前有媒体报道,一位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一时气头上跑来离婚,为挽救这些婚姻,常常借故电脑、网络出现故障,为当事人留下了冷静思考的时间,一时被传为佳话。
再如,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为契机,组建家事审判法庭,由有着丰富人生阅历的法官组成,同时引入懂心理学的司法辅助人员介入;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由法院牵头,联合多部门协调解决;有的地方还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如四川宜宾县法院率先运用“离婚考卷”,通过试题让双方和法官客观地对婚姻做一个评估,从而为各方最终正确处理提供参考。这些措施都取得积极的效果。
以上为家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