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并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
(1)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如果合同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已有明确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如果合同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则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①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而合同又涉及货物运输,则卖方的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
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合同又不涉及货物的运输,则如果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制造和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在某地加工生产,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关于交货时间,《公约》规定:
①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该期间内任何一天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约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书等。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①大陆法关于卖方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②英美法中卖方的品质担保。“商销性品质担保”与“特定用途的品质担保”。
③《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来说是不合理的;货物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和模型相同;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能保护和保全货物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的义务《公约》规定,卖方应承担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
①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是任何第三人都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②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