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地区(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到常住地社区(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失业登记: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怎样失业登记各类人员失业登记的手续:
(1)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肄)业文凭;
(2)初、高中毕业生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凭释放或解教证明;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
(5)失业登记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须提供其兵役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相关手续。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初次《劳动手册》,可以由学校到所在地的区或县职业介绍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