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告中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是商品的客观反映,有的企业以自身利益为重,不在产品质量、品种、性能、外观上努力,却在广告的欺骗上下功夫。
不法广告主往往采取以下广告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1)有些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是虚假、带有欺骗性的,即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2)有些广告本身是真实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也无问题,但在广告中的承诺却是虚假、带有欺骗性;
(3)有些广告主自我宣传内容虚假,提供不实的资料和证明;
(4)还有一些广告夸大商品、服务的某些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2、依据科学上没有定论的结论来否定别人的产品,拔高自己。
广告作为信息传播、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在有科学依据和证明,并且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产品具有可比性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进行比较宣传是允许的。但这种比较必须在一定限度之(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内,只是陈述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含有借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表现和倾向。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企业利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采用不正当的比较广告词语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
以上属于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影响,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