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职务犯罪的适用程序
第九条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必须查证属实。审查是否构成自首、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条 拟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适用量刑程序,进行量刑辩论,并听取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社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应由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案件,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书面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平衡,并在判决生效后将裁判文书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