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罚没财产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产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产;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产;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产,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产的故意行为。
私分罚没财产,刑法规定:
一、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