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
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
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