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海南无户口政策解释如下:
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也让不少一直因为各种原因办不下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看到了希望,海南公安、民政等多部门已结合国家政策,并依据《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正在着手按照政策积极引导无户人员合法落户。
以下8种无户口人员均可落户: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8、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申请流程如下:
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无户口人员申请登记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审批表》,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受理,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注明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
派出所受理申请后一般10日内完成调查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受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请后,社区(驻村)民警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复杂、调查核实困难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
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市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接到审批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